輝達興建總部案因圖利罪而無解

最近北士科的事件簡單來說,輝達看上了新光人壽標下的兩塊土地T17、T18,想租來做輝達總部,輝達是國際大企業,政府當然是相當歡迎。

但很快發現事情沒這麼簡單,因為新光人壽當初契約裡有寫到2029年前要完成地上物興建,我想這條的用意是希望標租到土地的企業不是為了炒地皮,而是真的想在這塊土地上投資。

我們先撇除所有對輝達或國內企業的濾鏡,當初的規定就是不希望所有得標的公司,在沒興建建物的情況下把地上權賣給別家公司,而現在輝達的情況正是如此。

所以北市府提出兩個方案,一是新光人壽先蓋完地上物,再移轉地上權,達成了與北市府的契約後要把剩餘的租期賣掉似乎就不受限制了,相信對新光人壽來講也可以接受,但輝達不接受,因為他們想要主導建物的興建。

第二個方案就是跟新光壽解約,再標租給輝達讓他們從頭到尾來處理這兩塊土地,但當然新光人壽就不要了,本來已經卡好位而且可以賺一筆,為什麼要自願退出?

有人說新光壽貪婪,但換位思考一下如果你是股東,本來期待公司可以賺一筆,現在不僅賺不到還可能要付出違約金,任誰都不會同意這樣的相忍為國吧。

當然還有第三個被市府否決的方案,那就是修改契約內容,讓新光壽不需要興建建物就可以移轉地上權,這也是我今天最想談的一個。

修改契約後輝達一樣付出興建建物並取得地上權,北市府取得了他們想要的土地活用,新光壽不用興建建物就可以獲利出場,簡直可以說是三贏。

但關鍵就在「圖利罪」的適用,我得說如果我是承辦人,肯定也不會採用第三個方案,因為這免除了新光壽原本的契約義務,而且很明顯他們會因此獲利。

你可能會說,圖利罪的要件還有一個是明知違法,所以只要適法性沒問題的話根本不會有圖利的問題。

問題在於法條百百種,接到大案子,相關的法令當然是熟到不能再熟,但你哪知道會不會冒出另一個寫在法律的某個施行細則裡的內容,正好與你現在的做法相牴觸。

所以既然有契約,照契約來做準沒事,輝達能不能進來,做為一個國民我希望他進來,但如是做為一個承辦人,只好兩害相權取其輕簽不同意,長官要同意他自己去背責任。

你說這是因為公務員不願意負責嗎?我會說這是圖利罪的模糊空間太大的關係,一個公務員沒有理由沒事去圖他人的利,如果要違法圖利他人,一定是因為自己可以獲得好處,而這正是貪污罪的規範範圍。

所以圖利罪在我看來,就是當找不到對價關係的時候,可以任意使用來定罪的法條,只要圖他人的利就可以定罪,像這個案子只要有人說承辦人是為了圖新光人壽的利,加上又有違反不知道哪來的法令時,這承辦人可能就插翅難逃了。

為了這個圖利罪,公務機關還得整天辦講座,說明「圖利與便民」的差別,關鍵當然就在違不違法嘛,但如上因為適法性根本無法確認,乾脆自己從嚴解釋,法令說可以才可以,沒寫的恕難便民。

聽起來很消極,但這就是現況,小至一般人去公家機關辦事感受到的不便,大至輝達尋找總部土地的失望,我認為癥結點都是這個圖利罪。

三明治先生
三明治先生
文章: 98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