當孩子最需要保護時,兒福聯盟卻用「互信原則」在做事情

昨天這則新聞讓人又難過又生氣,一歲半的小孩因為父母都入獄,所以透過兒福聯盟找到合作保母照顧,保母還能月領三萬元津貼,結果小孩四個月沒一天好日子過,活活被虐死。

家裡有人當保母的就知道,其實三個月地方政府都會派人來訪視,我覺得倒不能說應該縮短這個時間,因為人力就只有這樣,何況大多數的家長其實都可以每天看到小孩,即使是24小時托育的,一個禮拜總會有一次找到小孩吧,這部分倒是不用太擔心。

但這個案例就比較特別,父母都入獄了,也就是沒有人可以在社工之外,去關注這個小孩的情況時,這就是兒福聯盟該發揮功能的時候了。

結果,不只把小孩從熟悉的保母,換成這個去年才取得保母證照的兇手,合作理由(從兒福聯盟聲明稿),是因為「過去曾和兒盟合作過一次,且符合各項審查之標準,基於『互信原則』下選擇…」

一個小孩會到兒福聯盟辦理轉介與出養,基本上都是迫不得已,結果兒福聯盟幫孩子做的事只有看對方有沒有保母證照,有沒有合作過,然後就基於「互信」幫小孩換了個不熟悉的環境。

之前看過一本我覺得很重要的書叫《深井效應》,是在講童年逆境經驗對孩子的影響的,這本書我覺得很棒,只是沒幾個人認識,之前就因為兒福介紹這本書,覺得這是個不錯的社福團體。

但在《深井效應》就講過,在孩子遭遇逆境經驗時,應該儘量創造一個安穩的環境,當一個小孩父母都入獄,這已經是書裡講的「童年逆境經驗」了,這時再把孩子丟到一個新保母那裡,且不論這個保母是好是壞,對孩子來說都是額外的困境要面對。

這也是我覺得在這個事件裡,政府應該要做的事,不是加強家訪次數,不是加強保母評鑑,這些以政府的人力而言,增加次數意味著流於形式,效果也許只會更差。

為什麼當一個保母需要受這麼多管制,而有權力轉介保母的,這麼大的社福組織,卻沒有受到什麼限制,為什麼他們轉介高家庭風險的小孩,只需要基於「互信原則」?為什麼他們選擇的對象可以僅限於他們合作的保母?而政府只能相信他們的決定。

新聞也寫到,原保母也有意要加入兒福聯盟的合作保母被拒,兒福聯盟的合作標準是什麼,為什麼兇手會說,其他父母都會來「巴結」他,因為這個沒有「巴結」,所以看小孩不順眼,到底兒福給了保母多大的權力?

在兒福網頁裡沒有如何申請成為合作保母的地方,從原保母的經驗來看,要加入也沒這麼容易,這是我覺得政府機構該管的地方,把權力分散下去,讓社福可以更全面、更細節是正確的,但對這些享有權利的組織,應該也要課予同等的義務才對。

三明治先生
三明治先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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